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早上约7时,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与工友谢某甲、杜某乙等人一起在广东省化州市**农场**队**厂(营业执照名称:化州市**厂)内刨板车间工作,杜某乙等人负责将木板捡好放在叉车上,分别由杜某甲和谢某甲负责驾驶叉车运送木板到堆场。杜某乙等人捡好木板装在叉车后,由杜某甲驾驶叉车运送木板到堆场,运送过程中,由于杜某甲没有留意到向某某抱着谢某乙蹲在路上,驾驶叉车辗压过去,导致向某某头部严重受伤,当场死亡,谢某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2019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的父亲杜某丁、被害人家属(谢某丁、谢某甲)、**厂黄某某三方达成和解,**厂黄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谢某丁、谢某甲)人民币壹佰零叁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杜某甲作出了谅解,表示不再追究杜某甲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杜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杜某甲认罪认罚, 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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