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1时许,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汽车行驶至方城县杨集乡财神店村路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杜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1.7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1.2mg/100ml。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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