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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杜耀华)(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乔端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3月1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1时许,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汽车行驶至方城县杨集乡财神店村路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杜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1.7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1.2mg/100ml。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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