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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杜英萍)(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68年丽水月丽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8丽水丽水丽水丽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保定村169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丽水A140371号二轮电动车沿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保定村道路由碧湖往松阳方向行驶,当日18时10分许,车辆途经保定村239号门口路段时,碰撞同向步行的行人吕某某,造成吕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吕某某经丽水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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