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3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30********,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永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7日至4月21日)。经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永仁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民警到永仁县**乡**村委**组**号杨某某家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杨某某非法持有疑似枪支1支。经进一步核实调查,上述疑似枪支系杨某某持有。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案发后该枪支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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