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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世尧)(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9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3********,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高某等人在义乌市北苑街道**路交叉口,因赵某某不给彭某某小费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口角、推搡。随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赵某某相互殴打,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殴打赵某某的胸腹部,高某从边上绿化带里捡了一根木棍打赵某某头部。经义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肋骨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8日,经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杨某某到我市北苑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与高某等共赔偿赵某某人民币8.8万元, 取得赵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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