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34,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湖南省**县***镇干部,户籍所在地**省**县,住湖南省**县***镇人民政府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0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A7***2的小型轿车从湖南省**县出发,前往**县**镇***小区。当日17时49分许,杨某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乡县***镇***村5组路段,与前方对向来车会车时,遇被害人候某某在道路前方步行。因杨某某驾车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未减速慢行,确保行车安全,致使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将被害人候某某撞倒,致候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29日,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2月4日,杨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人民币32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