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勇)(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19〕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青龙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遂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10日将该案移送至遂宁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17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沿通德大桥南侧匝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遂宁市中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按规定保存。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