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225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区**市**县,住**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宁E****6(宁E***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坐儿子杨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连霍高速G30线2947公里加300米路段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赵某某驾驶的甘F***6(甘F***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杨某某死亡,双方车辆及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因颅底骨折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杨某某系其长子,案发后得到其直系亲属全部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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