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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小龙)(公开版)_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浦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3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洛浦县XX聘任XX,户籍所在地甘肃省XXXX县,住洛浦县XX小区XX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洛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02点54分,被不起诉人杨XX酒后驾驶XX普通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洛浦县北京路第XX号警务站接受检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X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XX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伤害,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29

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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