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芮检检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永济市文化和旅游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5日被芮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梁某某、陈某某、杨某甲、雷某某五人商议,杨某乙出资5万元、梁某某出资5万元、杨某甲出资4万3千元、雷某某出资3万元、陈某某负责购买和维修游戏机,在芮城县东茂广场负一楼投资新力动漫游戏城,梁某某任法人代表,陈某某占30%股份,梁某某、杨某乙、杨某甲、雷某某四人占70%股份。 2019年5月11日,新力动漫游戏城开始营业,游戏城共安装使用游戏机17台, 其中,可用于赌博的游戏机8台,至2019年7月5日盈利11100元,陈某某分了3300元,梁某某、杨某乙、杨某甲每人分1600元。2019年7月6日至7月20日盈利6578元,由杨某乙收取。新力动漫游戏城开始营业后曾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多次进行赌博游戏活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未具体参与游戏厅的经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随案移送物品及现金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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