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河源市**县**街道,因涉嫌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经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逮捕。
辩护人邓某某,广东百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9日,黄某甲(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黄某丙、黄某丁四人共出资1200万元成立****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河源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签订《河源市县级驾驶人全科目考场服务租赁项目合同》,从2018年11月26日开始经营紫金中埔小型汽车全科目考场。杨某某于2018年12月开始入职中埔考场,负责科目二管理工作。
在2019年3月份左右,黄某甲、黄某乙两人共同商议,决定通过组织考场全科目考试(科目一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二场地驾驶、科目三道路驾驶、科目四文明驾驶相关知识)作弊来获取巨额利益。在黄某甲的安排下,杨某某从黄某戊和其他驾校教练手中接收陈某甲、王某某等作弊学员名单,并商定科目二作弊费为600元。考试当天开考前,杨某某会给作弊学员身份证上作标记,并对作弊学员讲解作弊时注意事项,在2019年3月到4月期间,杨某某通过手势“喊桩”的作弊方式来帮助学员通过科目二的考试。2019年5月份开始,杨某某购买了迷你手机和无线耳机等设备来进行科目二考试作弊,并安排安全员马某某等人帮作弊学员装耳机并把手机交给作弊学员,待作弊学员进入考场开始考试后,杨某某会拔通所在考试车里的学员的手机(事先设置好自动接听),在考试过程中,考试车辆出现方向偏向时,他就利用手机通过提示如何打方向盘等方式来帮助学员通过考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
2.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
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河源市**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会议纪要;服务项目合同;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辩认笔录;
4.到案经过;
5.证人黄某丙、马某某、邓剑锋、黄某己、陈某乙、黄某庚、彭某某、郑某某、贺某某、温某某、袁某某、黄某辛、陈某甲、王某某证言;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7.同案人黄某甲、黄某乙供述;
8.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组织实施考试作弊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意较小,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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