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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明亮)(公开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东方家电销售人员,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镇**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2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码为辽A****X红色中华牌小型轿车,沿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全运路行驶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区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 115.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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