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本凯)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9〕98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79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明知杨某乙(另案处理)皖CA8****车内的柴油未获得任何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该车辆从温州运输柴油到义乌**村的违规油库,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当场查获。经查该油罐车上柴油34.25吨,价值为15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