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1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曾于1990年因犯诈骗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某某,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老董”(在逃)经预谋,于2013年10月21日下午13时许,在本市金台区百货大楼巷子以交易古钱币从中牟利的手段诈骗被害人姚某某4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且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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