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乡**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川******号小型客车搭乘李某某从宣汉县双河镇往东乡镇方向行驶,即日18时45分,该车行驶至宣双路8KM+500M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唐某某撞倒,后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达成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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