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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诉刑不诉〔2015〕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9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并于2015年6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李某某、杨某在民权县王庄寨乡夜不休歌厅内,酒后无故滋事,随意砸毁歌厅里的无线话筒、玻璃门、隔音墙,经价格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2248元,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民权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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