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19〕6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无业,住锦州市黑山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超载驾驶辽C****8-辽G****挂汽车列车,沿丹绥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247公里加300米路口路段与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路段左转弯的陈某某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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