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河南省夏邑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4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4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2日12时1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豫NP3082号货车,在永城市顺和乡顺和南街路段由北向南倒车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车右后轮轧住刘某某,致刘某某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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