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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0时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Y6****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季某某七路出发,行驶至南海大道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杨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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