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小区**号楼**单元609。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23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小型汽车,沿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阳路解放一路与交通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9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照片、酒精含量测试信息、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及相关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情况;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关于杨某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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