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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红旗,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0时30分许,醉酒后在本市金台区曙光路王鹏面馆门口,因头部被一同喝酒的朋友打伤,杨某某为发泄心中怨气,无故打砸**医院对其进行出诊救治的救护车辆,致使救护车左侧玻璃及车门多处损毁,**医院修理受损部位共花费14380元。经鉴定,该车被损坏部分估价为2420.8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与检察机关已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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