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系初中时同学。2016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与吴某某在信州区**小区**店门口见面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因言语不合,杨某某用拳头将吴某某鼻子等部位打伤。2016年11月18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23日,杨某某及其家属主动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等相关费用,被害人吴某某对其予以谅解。
2020年3月18日,被不诉人杨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且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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