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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0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路,住独山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丁某某在独山县***将被害人高某某殴打致伤。经贵州省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受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案发后在支付高某某住院治疗费基础上,再赔偿后期治疗费用1.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已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已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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