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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镇**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1日15时许,被害人唐某某到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新冲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唐某某前夫)家中询问养老保险事宜时,与犯罪嫌疑人伍某某(杨某某妻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及扭打,后伍某某进房躲避,唐某某追打并脚踢房门。杨某某上前扯住唐某某头发将其拖倒在地,用脚踢其臀部、腿部,伍某某开门用脚踢唐某某背部,致其轻伤二级。2017年7月19日,民警在杨某某家中将伍某某、杨某某抓获。同日,伍某某、杨某某赔偿唐某某人民币17400元,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其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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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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