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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涉嫌盗窃罪)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98********,土家族,大专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镇**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影城看电影,其中途上厕所时,发现被害人隆某某的办公室无人,临时起意将隆某某放在办公室沙发旁边黑色塑料袋装着的六条硬中华香烟盗走,后将香烟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商铺。经邵阳市大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格合计人民币2290元。

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隆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大专在读学生,且具有自首、主动退赃并取得对方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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