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九检刑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8********,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3年12月,通过出具患有肾病综合症的虚假病例,以因病无法工作致生活困难为由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城市低保,自2014年1月开支至2017年6月止,共领取城市低保金人民币两万四千一百二十五元。现赃款已经返还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并在案发后积极返还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