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3年12月,通过出具患有肾病综合症的虚假病例,以因病无法工作致生活困难为由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城市低保,自2014年1月开支至2017年6月止,共领取城市低保金人民币两万四千一百二十五元。现赃款已经返还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并在案发后积极返还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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