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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非法持枪案)(公开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公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出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 2019年4月8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紫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乌娟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日15时许,紫阳县公安局接报警称杨某某有一把枪,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对杨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经搜查,民警在杨某某的住处搜出疑似成品土火枪一支、疑似半成品土火枪一支、枪管二支、管制刀具三八、自制匕首一把、锉子三把、射鱼器一套、导火线一根、钢珠二百四十粒。因杨某某系聋哑人且未在聋哑学校进行手语学习,民警和翻译人员无法与其交流,经其家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胡某某证实上述物品为杨某某所有。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杨某某持有的一致疑似成品土火枪鉴定为为枪支,另一支疑似半成品土火枪不能认定是否为枪支。 杨某某为听力、言语一级残疾,属多重残疾人,且经过对其所在村组、家属及办案单位了解,杨某某案发后没有再进行持有枪支的行为,从其平时表现证实其知道该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态度好。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为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某某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存放于紫阳县公安局物证室,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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