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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16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4********,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锦屏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和吴某甲、吴某乙三人开车至义乌市大陈镇八都水库库尾溪大岭下村附近,通过手电照明的方式,从山涧小溪内抓得棘胸蛙24只,后在驾车驶离水库时被民警查获,并扣押活体棘胸蛙24只。经鉴定,上述两栖类动物为棘胸蛙,属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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