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54********,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住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8日被临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6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杨**在临颍县杜曲镇龙堂村木子李饭店内吃饭期间,将在同一桌子上等待就餐后又换到另一张桌子吃饭的刘**放在桌子上的一部深蓝色OPPO R17牌智能手机盗走。经临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贰仟零伍拾陆圆整(RMB:2056元)。
本院认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数额较小,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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