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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19〕6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区,无业。2019年3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杨某某明知胡某某等人是非法采集的河砂,仍以2.6万元的价格从胡定洲的吸砂船购得一船砂,尔后以3.8万元的价格销售,非法获利1.2万元。案发后,杨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并在公安机关退回赃款0.3万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退赃的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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