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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65********,汉族,专科毕业,彰武县**社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现住彰武县******东。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在辽宁省彰武县****75号邮政储蓄所门前,将王某某的车(尼桑骊威牌,太空灰色,车牌号辽N****5)车漆划坏。2019年1月29日,经彰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车被毁坏的价值为人民币539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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