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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方城县城关镇**村**庄,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9月10 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822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方城县城关镇**村**庄经营了一个养猪场,杨某某在经营养猪场的过程中,对生病的猪使用人用药物进行治疗。2018年8月23日,方城县公安局干警配合方城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人员对杨某某的养猪厂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屋内存放有“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 “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等人用药品并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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