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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甲、王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1********,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乡**行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另案处理)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彦军,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3********,藏族,中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乡**行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1日舟曲县**镇**政村村民王某甲儿子王某乙和杨某甲儿子杨某乙乘坐朱某某的农用三轮车去杨某甲家地里,帮杨某甲干农活。返回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王某甲儿子王某乙受伤。王某乙被其亲属送往舟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日后又转院至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转院之前,经王某甲的舅舅王某丙提议,杨某甲和王某甲商议好,转院后为了报销王某乙的医疗费用,要以发生意外为由住院治疗,隐瞒因为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由杨某甲承担王某乙住院产生的费用,并由其通过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王某甲为杨某甲提供报销所需的手续。王某乙出院后,杨某甲通过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19202元,并转入自己账户。之后,因为王某甲向杨某甲索要王某乙在治疗过程中的生活费、医药费、上学期间的生活费,经舟曲县**镇司法所调解,杨某甲向王某甲支付所报销医疗费用中的7500元人民币。

2017年1月,王某乙受伤手臂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后续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万余元,王某甲通过舟曲县新农合医疗报销王某乙第二次住院费6072.39元,全部转入自己账户。

案发后,杨某甲、王某甲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退交至舟曲县医疗保障局,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曲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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