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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甲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号。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19年5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7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区**一期****房内,利用“**”、“**”、“**”等平台进行直播。在直播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以看“福利视频”的名义,吸引观众赠送虚拟礼物,其后通过QQ分别向两名QQ名为“**”、“**”的观众发送淫秽视频各20部。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发送的上述40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QQ聊天截图、直播平台账号截图等书证、物证;3.鉴定意见;4.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退回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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