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02********071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住濂溪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九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立案侦查,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2时25分许,九江市交警二大队一中队在十里河北路口开展酒驾整治行动。当晚22时39 分许,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沿九江市龙开河路由南向北直行至十里河路口,被九江市交警二大队一中队民警执勤时当场查获。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杨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2.3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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