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1********,汉族,高中肄业,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埭**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饮酒后驾驶浙FA****号小型轿车沿桐乡市**镇、**镇内道路行驶,途经**镇**线2KM+100M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执勤民警当即将被不起诉人杨某带至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封存后送检。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一、被不起诉人杨某未造成交通事故,非无证驾驶,社会危害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不起诉人杨某系初犯,无从重情节。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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