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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栋)(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路附近。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3小型普通客车,沿定边县长城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油库路附近,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07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信息、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具有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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