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号,现住萍乡市**村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芦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芦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位于芦溪县**镇的华盛电器店中给电动车充电,因电动车充电一事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经旁人劝架后杨某某离开。后杨某某因不服气,又持拖把折回店中与李某某、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杨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左手食指咬断。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电动车充电产生的纠纷,案发时杨某某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较弱,鉴于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芦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芦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