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组**号,住高坪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秀梅,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12时许,被害人姜某某在龙门街道办事处工商路市场内摆摊卖鱼时,看见隔壁摆摊卖猪肉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正在用刀将肉扳上的残渣垃圾剔除至过道上,姜某某出言制止杨某某后,双方发生争吵,进而抓扯,双方在扭打过程中,杨某某用手中砍肉的刀朝姜某某挥舞,并用拳头击打姜某某面部,造成姜某某左手皮肤裂伤、鼻骨左侧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鉴定人姜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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