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刑不诉〔2017〕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 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06221976********,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村**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区**号楼**号车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23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2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大众牌陕JX****号越野车行至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与红化交界公路地,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司法医学鉴检字【2017】第0182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6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事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证明其无犯罪记录,且属酒驾被查扣尚未发生其他危害后果,因此,综合上述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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