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1974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4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7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驾驶云Axxx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宣威城区沿板倘路驶往来宾街道方向,当行驶至板倘路昆华拌合站以南150米处(宣威市沾双线K148+800m 处)时,在超车过程中由于对前方道路状况观察、判断不足,而与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云DP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属与被不起诉人杨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谅解被不起诉人杨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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