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座**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辽B****2白色揽胜运动小型轿车沿沈阳市浑南区南堤路行驶至南堤路与五爱隧道交叉口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交警查获,经抽血化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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