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7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鹤庆县,住鹤庆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7月份,刘某某(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在鹤庆县**镇**市场**小区**号**楼铺面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地和赌具,组织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期间,刘某某雇请刘某甲(已起诉)、徐某某(已起诉)发牌抽水,邱某某(已起诉)记账,雇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做夜宵。
2015年初,刘某某、金某某(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鹤庆县**镇**村委**村**号刘某某家中,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地和赌具,组织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期间,金某某负责记账,刘某某雇请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邱某某发牌抽水,雇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做夜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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