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籍贯河南省巩义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巩义市回郭镇*村*沟*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巩义市人民医院一号病房楼一楼住院期间,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将睡在巩义市人民医院一号病房楼一楼内分泌科走廊上走7床的被害人李某某压在身下的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盗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65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