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99********,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阳区垛石镇回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刘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案发当日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4±3.9mg/100ml,系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