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9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百色市右江区**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胡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后,于同日上午11时许,由潘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桂L****0)搭载胡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已驾驶一辆(桂A****Y)小汽车到百色市右江区324国道百色隧道附近,潘某某驾驶小汽车(桂L****0)逼停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一辆运载生猪的货车(桂L****6),以检举被害人梁某某无证运输生猪为由,向被害人梁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因被害人梁某某只同意支付1000元而未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他人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行敲诈勒索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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