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28271984********,汉族,初中毕业,系装修工人,住焦作市解放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楼**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3月9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2020年3月12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22时许,杨某某饮酒后乘坐钱某某的出租车至在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与工业路交叉口时呕吐到车上。钱某某要求其赔偿损失,杨某某拒绝并用脚踹出租车车门。钱某某遂拨打110电话报警。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民警刘某某、巡防队员张某某接警后出警。在处置过程中,杨某某趁民警刘某某不备其摔倒在地,后被现场制服。
2019年2月2日,民警刘某某对杨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民警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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