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阳)(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号院**号现住宝塔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10月24日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经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4月,宝塔区**有限公司出纳杨某某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已死亡)指使,先后把该公司318.5万元挪用并转给刘某某、郝某某等13人,其中,32万元用于偿还刘某某个人贷款,剩余款项刘某某用于归还其欠郝某某等12人个人借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退赃3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悔过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