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系沈阳市**学院**学院**,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抚新城锦绣蓝湾D区**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辽A****K灰色明锐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东李线教堂门口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交警查获,经抽血化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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