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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林园园)(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刑一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16时许,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110机动队接110指令称,有人在盐湖区鑫地理想城售楼部门口闹事。当机动队人员出警到达现场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鑫地理想城业主王某某、高某某、陈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不但不配合机动队工作人员执法,反而阻挠机动队工作人员执法,对机动队的工作人员进行拉扯,在拉扯中,造成机动队工作人员一部摄像机损坏,一部执法记录仪丢失。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摄像机价值为1054元。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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